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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1:19:48
数字货币陷阱:虚拟货币增值服务隐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数字货币热潮中,一些人看到了机会,而另一些人却看到了可乘之机。今天,我们就来揭开一个以虚拟货币为名的传销帝国面纱。

2018年,陈某等人共同成立EOS生态平台,通过互联网以EOS币为载体,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传可以通过EOS币每年增发的配送、利差交易、糖果空投、系统资源出租、项目众筹抵押、持币增值等方式获得收益。主要通过组织现场会、培训、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迅速扩张,参加者需要缴纳10-300个EOS币获得加入平台资格。成员加入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投资金额、所发展人员的数量、发展层 级作为返利依据,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各参与人除按自身投入的EOS币数量获得静态收益外,还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获得动态收益,吸引了无数梦想着一夜暴富的人们。经鉴定,该EOS生态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56133个,层级达58级,累计接收会员充值52456878.725个EOS币,价值人民币5082704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 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参与者收益的结算方式是EOS币,收益的来源主要取决于其下线 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EOS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且EOS平台本身不具 有其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基本是依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来维持平台的运营。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行为。陈某等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可认 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此外,EOS平台不具有各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大部分盈利能力,主要还是从各传销参与人的投资中获利,因此,陈某等被告的行为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最终,陈某等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二年至五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字货币的热潮中隐藏着许多陷阱,任何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名,要求发展下线以获取收益的行为,都可能是传销。作为普通大众,我们应提高警惕,不被高回报的承诺所迷惑,远离传销,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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