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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




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询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盐山县房产北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盐山县人民政府研究
制定“《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稿)”,并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意见稿”依法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30日: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电子邮箱:
yszhengshouban@163.com
通信地址: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津大街办公区(原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208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联系电话:0317-6221056
附件:《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稿)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附件:《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稿)
盐山县房产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询意见稿)
为加快盐山县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通知》(中纪办(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盐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质监局住宅楼北;经二路东;房产住宅楼、凤凰梧桐苑小区西侧;中隅村空地南(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盐山县人民政府为本次土地、房屋征收主体。
三、征收部门
(一) 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盐山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标本房屋”的选取及预评估
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4处居住类标本房屋(国有土地上两处,集体土地上两处),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未登记房屋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其结果为:
“标本房屋一(平房)”土地证号为:盐宅集用(2009)字第09195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40平方米。砖木结构,正房建筑面积为130.71平方米,西房建筑面积18.35平方米,东房建筑面积6.25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892142元。
“标本房屋二(平房)”土地证号为:盐宅集用(2006)第0644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55.75平方米。砖木结构,正房建筑面积为150.25平方米,西房建筑面积28.58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987569元。
“标本房屋三(平房)”土地证号为:盐集建(93)字第1500号【代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盐权字第41100079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2.27平方米。砖木结构,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59.8平方米,南房建筑面积36.4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459466元。
“标本房屋四(平房)”土地证号为:盐宅集用(92)第1225号【代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盐权字第436000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02.83平方米。砖木结构,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65.95平方米,南房建筑面积38.91平方米,房屋预评估价值为691291元。
五、土地、房屋认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性认定
1、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二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认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相关规定做出书面认定。
2、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房屋及土地,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认定,按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3、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件的认定和补偿
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准建证等为合法有效证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权属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依法取得有效证件或在登记簿上有记载的,其对应的土地和房屋按合法房地产给予补偿。无效证件和未登记的建筑物及其占地,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和盐山镇人民政府、中隅村村委会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进行处理。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并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七、补偿方式、标准、奖励及结算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设施拆移及附属物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空院奖励、货币补贴。
2、结算方式。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用于产权调换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设施拆移及附属物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空院奖励等。
2、本区域房屋征收采用原址回迁安置,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户型有三种;A:85平方米左右的两室一厅一卫;B:11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两厅一卫;C:12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两厅两卫。具体户型及面积以盐山县土地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批为准。
3、产权调换安置楼的市场平均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楼的回迁安置平均价格为5500元/平方米。
4、产权调换面积=(房地产评估总值+附属设施拆移及附属物补偿+装修评估价值+签约奖励+空院奖励+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安置价格
5、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含单元楼宇门;分户防盗门;断桥铝外窗;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抹灰;水、电、暖、天然气入户并分户控制;电话、宽带、有线电视预留接口(开通费用由用户自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预留空调机位。
6、产权调换房屋分配方法:在安置楼通过规委会审批,栋号、楼层、户型确定后,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选房。(且在规定时间内搬空房屋经验房合格)
7、被征收人根据所选楼房建筑面积(依最终测绘结果为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所选房屋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补交房款;所选房屋小于置换面积,退还剩余补偿款。
8、安置楼车位不少于楼房套数,并配有一定数量地下室,交房时按选择回迁楼的顺序号挑选地下室、车位。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可按市场价格80%的价格购买。
(三)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补偿,也可选择按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暂按36个月计算,提前交房不退临时安置补偿费,延迟交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实际延迟时间另行补发,标准不变。
4、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5%的货币补贴。
5、签约奖励: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地产评估价值5%的奖励。
6、空院奖励:给予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合法土地范围内的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7、附属设施拆移及附属物补偿:
(1)电话移机费:100元/部。
(2)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3)网络拆移费:180元/户。
(4)太阳能拆移费:180元/个。
(5)电热水器拆移费:150元/个。
(6)燃气壁挂炉拆移费150元/个。
(7)经济果树,盛果期:500元/棵;中果期:300元/棵;初果期:100元/棵;果树苗10元/棵。
(8)家材杂树,胸径5-10公分20元/棵;胸径10-15公分50元/棵;胸径15-20公分80元/棵;胸径20-30公分150元/棵 ;胸径小于5公分的树苗不予补偿。
八、对村集体的补偿
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属于中隅村集体所有的道路、空地、伙巷(胡同)等,土地按每亩9万元、地上附属物(道路等)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给村集体。
九、签约和奖励期限
在盐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天内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从具体签约日期算起后的10天为签约奖励期,超出奖励期限的,取消所有奖励。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需持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有效证件、买卖协议、证明、票据、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签订协议,受委托人除需提供以上所需证件外,还需持有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屋,依据法律文书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房屋评估后(附属物清点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相应物品,否则在补偿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五)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十一、房屋拆除
本次征收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归征收部门所有,由征收部门安排有资质的单位予以拆除。
十二、本补偿方案由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房产北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附件:房产北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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